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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南投资登记证受理、颁发、变更和撤销的主管机关

越南投资登记证受理、颁发、变更和撤销的主管机关

1. 法律依据

本文内容依据以下越南官方法律文件整理:

  • 《投资法》

  • 第02/2017/TT-BKHĐT号通知

  • 第118/2015/NĐ-CP号政府法令

  • 越南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(dichvucong.gov.vn)

上述法规对投资登记程序及相关主管机关作出了明确规定。

2. 投资登记证的受理与颁发机关

根据《投资法》第3条第1款规定,投资登记机关是指有权颁发、变更和撤销投资登记证的国家机关。

具体包括以下机构:

2.1. 计划与投资厅(DPI)

计划与投资厅负责:

  • 接收投资登记申请文件;

  • 审核和评估投资项目;

  • 对位于工业区、出口加工区、高新技术区和经济区以外的项目颁发投资登记证。

2.2. 工业区及经济区管理委员会

根据第02/2017/TT-BKHĐT号通知第3条第2款规定,下列机构亦属于投资登记机关:

  • 工业区管理委员会

  • 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

  • 高新技术区管理委员会

  • 经济区管理委员会

上述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受理、审批并颁发投资登记证,符合第118/2015/NĐ-CP号法令第28条的规定。

3. 投资登记证的变更权限

当投资者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,例如:

  • 投资资本

  • 项目规模、目标

  • 项目期限

  • 项目实施地点

  • 投资者信息

应向原颁发投资登记证的机关提交变更申请,由该机关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变更。

4. 投资登记证的撤销权限

在以下情况下,投资登记证可能被依法撤销:

  • 投资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实施;

  • 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;

  • 项目严重违反投资或环境保护法规。

撤销权限属于:

  • 计划与投资厅,或

  • 相关工业区 / 经济区管理委员会
    视项目所属管理范围而定。

5. 主管机关权限汇总

项目主管机关
投资登记文件受理计划与投资厅或管理委员会
投资登记证颁发计划与投资厅或管理委员会
投资登记证变更计划与投资厅或管理委员会
投资登记证撤销计划与投资厅或管理委员会

6. 对投资者的重要意义

正确识别主管机关有助于投资者:

  • 准确提交申请材料;

  • 缩短行政审批时间;

  • 降低法律与合规风险;

  • 顺利推进投资项目实施。

信息来源:
越南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(dichvucong.gov.vn)
《投资法》、第02/2017/TT-BKHĐT号通知、第118/2015/NĐ-CP号政府法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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